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评定制度,其中最高的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,二级资质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,三级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,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。
需要哪些行政机关?二级(含)以下的企业资质审批(含资质证书变更)由区县建委(房管局)受理、审查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;一级企业资质审批(含资质证书变更)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、审查,报建设部决定。
受理 | 提交材料: a. 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1、物业服务企业三级(暂定)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; 2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 3、企业章程复印件; 4、验资证明复印件; 5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 6、企业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(部门负责人)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、身份证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、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; 7、工程、管理、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、身份证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;8、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,提供社保情况说明。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,提交复印件的,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,并同时提交原件,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。 b.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c.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d.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 |
审查 |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; 符合标准的,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; 不符合标准的,书面写明 审查意见及理由后,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。 |
决定 |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。 同意审查意见的,签署意见,转告知人员。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,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,转告知人员。 |
告知 | 对二级(含)以下企业资质准予许可的,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《办理结果通知书》,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。 对不予许可的 ,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《办理结果通知书》,并送达申请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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